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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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[2017/7/29] 已浏览[627]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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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12348-90 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。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。 1.1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:
等效声级Leq(dB(A)) 1.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.2.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。 1.2.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。 1.2.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。1.2.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。 1.2.5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。 1.3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(如排气噪声)。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(A),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(如短促鸣笛声),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(A)。 1.4本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 2引用标准 GB 1234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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